小学入学政策规定

2016-10-25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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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小学入学政策规定
文章来源:金沙县教育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16-10-23 16:10


一、小学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二、小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凡年满7周岁(可适当放宽至6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的儿童,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小学一般不接受服务区外和不足龄的儿童入学。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三、小学适龄少年儿童需要免缓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免缓入学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四、小学应防止未学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后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